(2017)黑06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英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英宝,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0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英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英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姜英宝伙同“大庄子”、“大黑”及一名不知名男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来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第四油矿406队381站喇16-2410油井,通过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大庄子”负责组织管理,“大黑”和不知名男子负责开井放油,姜英宝负责开车拉运原油,在姜英宝驾驶一辆蓝色平头货车(牌照为黑A839**)拉运原油准备离开时,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跑。公安机关扣押被盗原油4.34吨(价值人民币8751.87元)。案发后,原油已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保卫大队回收,蓝色平头货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姜英宝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被告人姜英宝供述;原油丢失报告;原油含水检验报告;原油价格证明;原油过秤单;原油价格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英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英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姜英宝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英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葛庆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