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何凤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凤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85号罪犯何凤伟,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9日作出(2002)本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何凤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4年8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3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何凤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禁闭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何凤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凤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凤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