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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祝东红、祝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祝东红,祝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617号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五里源村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822373433。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被告祝东红,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住修武县。被告祝桦,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生,住修武县。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祝东红、祝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5日庭审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