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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桂治、杨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治,杨庆丰,陈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桂治,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庆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古月,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治与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桂治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名下无其他国土、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杨庆丰、陈古月不知去向,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