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民与陈光远、陈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民,陈光远,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谢民,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陈光远,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陈永,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民与被执行人陈光远、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3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 宇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