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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方红森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红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5号罪犯方红森,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石棉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石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红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方红森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方红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红森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红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红森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