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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顾永祥与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朱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祥,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朱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49号原告:顾永祥,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交通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王玉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娥,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崇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贵州省黎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永祥与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朱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顾永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顾永祥负担。审判员  陆胜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