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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吕肃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吕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忠,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吕肃山,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肃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9月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肃山已将欠款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