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金安、蔡桂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安,蔡桂松,蔡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7号申请执行人:蔡金安,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桂松,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叁林,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安与被执行人蔡桂松、蔡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金安申请执行人民币8500元。因被执行人蔡桂松、蔡叁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被执行人蔡桂松、蔡叁林各罚款人民币500元,将被执行人蔡桂松、蔡叁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桂松、蔡叁林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