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86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92年2月16日,住岷县。2016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后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贾某某将孟某某、包某某等人叫至其家中,在其家中提供赌具,并与孟某某等人以“推饼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贾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党振兴人民陪审员 包晓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燕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