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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恢字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本天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本天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叶春莲,项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恢字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龙南县龙全大道32号。代表人黄橙,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本天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南县。法定代表人叶春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春莲,男,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项春龙,男,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本天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南县工业园大罗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廖振元执行员 : 许 恕执行员 :李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