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武海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449号原告: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收集、提供证据、参加诉讼,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退回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正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海松,男,生于1984年4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武海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