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体保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体保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体保,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串通投标罪,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犯行贿罪,2016年5月5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琦,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体保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为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体保及辩护人黄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招标前,陈体保找到袁某某,提出想参与该工程招标,希望得到袁某某的帮助,袁某某向陈体保透露了该项目招投标关键信息,并建议陈体保联系信誉分较高的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三公司)参与投标,陈体保根据袁某某提供的信息联系到该公司并与该公司合作参与投标。此后,陈体保找袁某某,希望袁某某担任评标委员会评委帮助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会感谢。袁某某担任评标评委后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陈体保于2013年1月从其个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21690208041399718)取款人民币40万元,在圣嚼宫茶楼办公室内将该款送给袁某某。2013年下半年,在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陈体保认为袁某某嫌之前帮助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所送的40万元少了,又送给袁某某人民币10万元。2、2014年9月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招标前,陈体保找到袁某某,提出袁某某如果担任业主评委,让陈体保联系的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或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工程公司)中标,事后会表示感谢。袁某某表示同意。此后袁某某担任评标评委,顺天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陈体保得知后为感谢袁某某,安排侄媳妇马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6221690208041387192)内取款人民币20万元,在圣嚼宫茶楼内将该款送给袁某某。后因该工程招投标涉嫌串标、围标,经再评后被废标。陈体保担心被查欲将上述款项要回,袁某某便授意其舅子贵某某给陈体保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欲掩盖其收受贿赂事实,陈体保将该借条交由侄媳妇马某某保管。被告人陈体保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了行贿行为。该院认为,被告人陈体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体保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出示了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常德市飞腾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袁平华、马某某、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体保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体保及辩护人黄琦对公诉机关指控行贿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辩称,陈体保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体保在投标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以下简称常德卷烟厂)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及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招标前后,3次向评标委员会评委即常德卷烟厂设备工程部土建技术员袁某某(已判刑)行贿人民币共计70万元。2015年5月,陈体保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向袁某某行贿的事实,2015年6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下半年,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招标前,被告人陈体保找到袁某某,提出想参与该工程招标,希望得到袁某某的帮助。袁某某向陈体保透露了该项目招投标关键信息,并建议陈体保联系信誉分较高的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三公司)参与投标,陈体保根据袁某某提供的信息联系到该公司并与该公司合作参与投标。此后,陈体保又找到袁某某,希袁某某如果担任评标委员会评委就帮助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会感谢袁某某。此后袁某某担任评标评委,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后,陈体保于2013年1月从其个人农村落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21690208041399718)内取款人民币现金40万元后,在圣嚼宫茶楼办公室内将该款送给袁某某。2013年下半年,在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发责任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陈体保认为袁某某嫌之前因帮助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所送的40万元少了,又送给袁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常德市武陵区飞腾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陈体保的身份信息,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常德市武陵区飞腾劳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境内企业劳务派遣服务,陈体保系法人代表。2、陈体保到案情况说明及其自书材料,证明陈体保涉嫌行贿一案的线索系陈体保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常德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2015年5月2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将陈体保行贿线索交至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24日,该院对陈体保行贿案立案侦查,立案时陈体保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3、常德市卷烟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袁某某人事档案、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湘烟工(2011)297号文件,证明常德卷烟厂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袁某某1990年进入该公司工作,原系常德卷烟厂设备工程部土建技术员,其职责是承担公司土建工程技术和总图技术管理责任,负责专业范围内的设计管理;参与本专业的招投标和合同的谈判;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负责本专业的验收、结算和管理。4、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报告、评标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书证,证明2012年12月,常德市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施工招标,袁某某担任评标评委,最终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及签订的《施工合同》。5、钢结构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钢格栅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天沟雨棚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开工报审表、现场签证审批表、工程联系函,证明陈体保以飞腾公司名义与中建五局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发责任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作业、钢格栅、天沟雨棚、防火涂料分包合同,袁某某在以上工程现场签证中负责监督管理。6、证人杨某某(中建五局三公司安装分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陈体保找到杨某某,要求挂靠中建五局三公司参与芙蓉烟叶复烤公司易地搬迁的钢结构工程的投标,中建五局三公司不同意挂靠。陈体保提出他在常德卷烟厂有关系,可以帮助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如果中标了,希望将钢结构工程的劳各分包给陈体保做。杨某某决定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答应如果中标,优先考虑由陈体保的劳务公司来做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后,陈体保再次找到杨某某,杨某某同意将钢结构工程的劳务给陈体保的公司做。进场施工后,中建五局三公司与陈体保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左右。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陈体保为了感谢袁某某在芙蓉烟叶复烤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钢结构制定工程招投标中的帮助,送给袁某某人民币40万元。过了几天,袁某某将钱分批通过ATM机存入徐某某的工行账户,在钢结构制安工程施工期间,陈体保为了感谢袁某某在经济签证审批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袁某某人民币10万元。过了不久,袁某某将钱分批通过ATM机存进徐某某的工行帐户。8、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证明2013年1月12日陈体保在朗州信用社取款人民币40万元。2013年10月24日,陈体保在朗州信用社取款人民币10万元。9、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袁某某因本案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10、被告人陈体保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年底其想投芙蓉烟叶复烤公司钢结构工程的标,但是没有联系到有资质的公司。陈体保约袁某某到常德卷烟厂对面悠然茶楼喝茶,陈体保把想投标的想法给袁某某讲了,袁某某告诉他中建五局三公司的信誉分很高,建议陈体保联系该公司。陈体保听了袁某某的建议,找到中建五局三公司的杨某某,杨某某说中建五局三公司不允许挂靠,但同意中标后把劳务给陈体保做。钢结构工程开标前的一天,陈体保给袁某某打电话,约他到常德卷烟厂对面的修然茶楼喝茶。陈体保告诉袁某某,中建五局三公司不允许挂靠,只同意中标后把劳务给他。陈体保请袁某某帮忙让中建五局三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以后会感谢他。2013年初,陈体保在朗州路的农村信用社取了人民币40万元,如果钢结构工程中标了,就把人民币40万元送给袁某某。过了几天,陈体保查到中建五局三公司中到了钢结构工程的标。2013年2月初,陈体保从车里把事先备好的人民币40万元拿到圣嚼宫茶楼的办公室,约袁某某到他的办公室来。陈体保将人民币40万元用一个纸袋子装好递给了袁某某,在送给袁某某人民币40万元以后,袁某某经常跟陈体保说,要不是他,中建五局三公司中不到这个钢结构工程的标。陈体保认为袁可能是嫌之前给的人民币40万元少了,陈体保又考虑到袁某某确实在施工过程中给予了一些关照,陈体保就想再送点钱感谢他。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体保在圣嚼宫茶楼旁的信用社取了人民币10万元,在圣嚼宫茶楼送给了袁某某。二、2014年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招标前,被告人陈体保与他人串通投标。当年9月陈体保找到袁某某,提出袁某某如果担任业主评委的话,让陈体保联系的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或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工程公司)中标,事后会表示感谢,袁某某表示同意。此后袁某某担任评标评委,顺天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陈体保得知后为感谢袁某某,安排侄媳妇马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6221690208041387192)内取款人民币现金20万元,在圣嚼宫茶楼内将该款送给袁某某。后因该工程招投标涉嫌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经再评后被废标。陈体保担心被查欲将上述款项要回,袁某某便授意其妻弟贵某某给陈体保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欲掩盖其收受贿赂事实,陈体保将该借条交由侄媳妇马某某保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评审表、中标候选人表、湖南省招投标监督网关于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的公告,证明袁某某在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招投标中担任评标评委,顺天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该标于2014年11月14日公告无效。2、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刑终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体保因在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中串通投标,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3、取款凭条(证)、银行交易流水、借条,证明马某某信用社账户6221690208041387192于2014年9月22日取款20万元;马某某保管的贵某某向陈体保出具的20万元的借条。4、证人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袁某某要贵某某以贵某某的名义向陈体保打了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其与陈体保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5、证人马某某(系陈体保侄儿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体保要马某某准备人民币10万元,次日上午,陈体保要马某某从信用社取人民币20万元,马某某在茶楼边上的信用社柜台取了人民币10万元,在人民路上的信用社取了人民币20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20万元装进纸袋子在圣嚼宫茶楼交给陈体保。2014年11月,陈体保交马某某保管一张借款人为贵某某的人民币200000元的借条。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陈体保为了感谢袁某某在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场地平整工程招投标中的帮助,送给袁某某人民币20万元。过了几天,袁某某将钱分批通过ATM机上存进了徐某某的工行账户。后来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的行为被废标。陈体保要袁某某写一张借条,袁某某为了避嫌就要贵某某以贵某某的名义给陈体保写了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7、(2016)湘07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袁某某因犯受贿罪,2016年10月25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8、被告人陈体保的供述,供述了2014年下半年,其想投标常德卷烟厂芙蓉王易地技改土石方工程,但是没有找到有资质的公司。其又听说廖某某拿到了第五工程公司和湖南顺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想在廖某某手下接劳务,廖答应如果第五工程公司或顺天公司中标后就让陈体保做土石方工程的劳务。廖某某要求陈体保找一下业主评委帮忙,让第五工程公司或顺天公司中标。一天上午,陈体保约吸平化到常德卷烟厂对面的修然茶楼喝茶,陈体保告诉袁某某,他想做土石方工程的劳务,如果袁某某当业主评委的话,请他帮忙让第五工程公司或顺天公司中标,陈体保会感谢他的。袁某某说到时看。后来袁某某当了评标的业主评委,顺天公司以得分第一名入围定标。2014年9月的一天上午,陈体保约袁某某到圣嚼宫茶楼喝茶。在两人聊天时,陈体保要马某某取了人民币20万元用一个纸袋子装好。陈体保对袁某某说,谢谢帮忙让顺天公司中标。袁某某拿了装钱的纸袋子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顺天公司的标被人告状,而且公安机关也在查这次土石方招标中涉嫌违法的事,陈体保想找袁某某要回人民币20万元。一天下午,陈体保在袁某某的岳母家找到袁,说公安正在查这次土石方工程招投标,莫被查到了就说不清楚了。袁某某称找贵某某给陈打个欠条。过一会,袁某某拿了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给陈,说钱给贵某某用了,有钱了再给。第二天,陈体保将借条给马某某保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体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体保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陈体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黄琦辩称的对陈体保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体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