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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杨舟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杨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61986-4。法定代表人王旭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舟人,男,生于1957年12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杨舟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03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舟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7年1月4日,申请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或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个人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次执行予以终本。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1603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屠仲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