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朴宇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宇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宇泽,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宇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宇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5时许,被告人朴宇泽至南京市浦口区东大路“志方网吧”,趁被害人曹某2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Iphone6pius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71元;2015年11月7日5时许,被告人朴宇泽至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欣乐路青春飞扬网吧,趁他人不备,窃得电脑桌上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朴宇泽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朴宇泽当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证人姚某、王某、韩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朴宇泽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朴宇泽年龄等自然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朴宇泽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朴宇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朴宇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宇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朴宇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朴宇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朴宇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曹中亮人民币4271元,退赔胡礼贤人民币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天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