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龙与鲍丙东、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龙,鲍丙东,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473号申请执行人:季龙,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鲍丙东,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高云,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县。申请执行人季龙与被执行人鲍丙东、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鲍丙东、高云应归还季龙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82.50元,共计6502.50元,由鲍丙东、高云负担。因被执行人鲍丙东、高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龙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证券、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高云银行存款91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虽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款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