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韶忠与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韶忠,张孝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43号原告:王韶忠,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被告:张孝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韶忠与被告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王韶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韶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韶忠负担。审判长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