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贤珍、余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珍,余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73号申请人:王贤珍,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余和平,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贤珍与被执行人余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4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