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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张俊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张俊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张俊奇,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张俊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民畖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俊奇银行存款119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