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振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振阳,曾用名赵秋宝,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因吸毒于2016年9月28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振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乾雷、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振阳在我市新华区凌云路三七街三环佳苑小区9号楼7单元6楼西户其家中容留段某、刘某1、刘某2用自制工具“冰葫芦”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振阳在其家中容留刘某2吸食毒品。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振阳在其家中容留刘某1、段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振阳多次容留多名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刘某2、段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赵振阳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阳多次容留多名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振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赵振阳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振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振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侯树丽审判员 朱兴亚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