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异6号申请人: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悦华园10栋4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173968074。法定代表人:宋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悦华园10栋4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173968074。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9661304X6。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闽0627执135号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闽0627执1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本院查明,在企业名称为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关于变更事项第17项内容注明,在2016年7月26日,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自2016年7月26日,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现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闽0627执1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天利仁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闽0627执1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炎成审判员 庄传芳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龙珍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