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关于李某某诉袁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袁某某、周某某未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袁某某、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59941.67元、保全费720元及诉讼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