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治平与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平,刘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42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平,男,1955年8月出,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执行人刘桂平,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刘治平与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刘桂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平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0元予以免交;本案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