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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941号原告:钱民,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住赤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负责人:张华山,该公司经理。原告钱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31148.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钱民聘请案外人刘家平从事电信电力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因钱民为刘家平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虽钱民为刘家平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刘家平,且刘家平也未将本次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钱民,故钱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钱民在本案不享有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