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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志安与安徽省和县中盛海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安,安徽省和县中盛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47号原告:徐志安,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和县中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天门大酒店隔壁。法定代表人:柳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安诉被告安徽省和县中盛海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志安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志安负担。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