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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林红、孟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孟春利,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0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宋贵武,行长。被告孟春利,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被告林红,女,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告孟春利、林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00元,返还原告1,596.00元,余款1,5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