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殷桂祥与相金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桂祥,相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殷桂祥(或殷贵祥),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吴长江,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相金城,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殷桂祥诉相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相金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曙审判员 李保林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