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397号原告:李业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审 判 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