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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397号原告:李业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审 判 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