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18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彭兴灵、胡兴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灵,胡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8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兴灵,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兴飞,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兴灵与被执行人胡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