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7)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将自己种植绿豆的30亩土地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玉米种植补贴款人民币4938.7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上缴了全部赃款。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将自己种植绿豆的30亩土地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玉米种植补贴款人民币4938.7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938.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证言,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种玉米名义,诈取国家玉米种植者补贴人民币493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赃款人民币4938.75元依法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春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