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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436号原告:孟某,女,1986年11月6日,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孙雪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2年2月9日,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王东柏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永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