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党润兰.和郭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润兰,郭秀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48号原告党润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俭,原告之夫。被告郭秀花。原告党润兰诉被告郭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