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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党润兰.和郭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润兰,郭秀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48号原告党润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俭,原告之夫。被告郭秀花。原告党润兰诉被告郭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