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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长荣、狄加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荣,狄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荣,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狄加友,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长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狄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