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玉莲与濮阳市华龙区联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莲,濮阳市华龙区联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176号原告段玉莲,女,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桂保,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联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京开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59号。法定代表人程相竹。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莲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联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玉莲负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