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建平县万寿街道华府天地小区。法定代表人:戴波被执行人:李瑞艳,女,197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族,无业,住建平县华府天地小区*期*号楼*****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