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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海虹与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虹,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32号原告:杨海虹,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95351719L。负责人:刘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7252-8。负责人:虞爱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海虹与被告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因已达成和解原告杨海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海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海虹负担。审 判 长  陈金平代理审判员  吴 霞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