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遂均与马小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遂均,马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543��申请人:刘遂均,男,汉族,1963年6月生,住伊川县平等乡。被执行人:马小红,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住伊川县平等乡。刘遂均依据本院(2016)豫0329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马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5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判员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