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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家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41号罪犯杨家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家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浙刑二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2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6月1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浙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浙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家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家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家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家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