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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835号原告:张某1,男,1940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张某2,男。被告:张某3,男。被告:张某4,男。被告:张某5,女。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被告张振九、被告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人民陪审员  季蕴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