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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军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第3889号起诉人吴军良,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吴军良诉刘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吴军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刘景龙立即给付起诉人工程款4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起诉人刘景龙承包宁河区东棘坨镇的绿化工程后,又以个人名义转包给起诉人,被起诉人承诺一个月结账一次,但被起诉人仅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400000元,起诉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查明,起诉人吴军良与被起诉人刘景龙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天津市宁河县。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军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宗安审  判  员  王 莉审  判  员  朱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吴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