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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艳艳、袁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艳,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艳,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袁红,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艳与被执行人袁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刘艳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