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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冬、乔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冬,乔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03执异11号案外人,闫万才,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晓冬,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乔桂林,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李晓冬申请执行乔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万才于2017年4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闫万才称,我与被执行人乔桂林双方于2015年8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华新园小区64号楼1单元901室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342000元,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给异议人使用。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6年8月22日,本院以(2016)冀0703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乔桂林、乔振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义务协助人河北金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下列项目:一、冻结乔桂林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楼××单元××室××、××套房屋的手续。二、冻结期间,禁止对该三套房屋办理买卖、抵押、过户、更名等手续。三、冻结期间三年(2016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协议书”一份、表述乔桂林与闫万才于2015年8月1日签订,内容为甲方(乔桂林)将自有房屋(位于华新园小区64号楼1单元901室)卖给乙方(闫万才)价款总额为342000元。二、收条一份、表述为乔桂林于2015年8月1日收到闫万才交来购华新园小区64号楼1单元901室房款342000元。本院认为,一、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义务协助人送达的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乔桂林名下的争议之房的手续只是要求义务协助人冻结该房手续,而并未对该房采取实质性的拍卖措施。二、异议人所向本院提交的其与被执行人乔桂林的“协议书”及乔桂林所书写的收条,因现被执行人乔桂林未能到庭予以确认是其亲自书写,故不能确定此证据的真实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万才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