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锦与被上诉人邵玉侠、刘福林、刘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锦,邵玉侠,刘福林,刘凤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英。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达。上诉人杨锦为与被上诉人邵玉侠、刘福林、刘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的格式认定案件事实,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原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没有裁定送达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