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锦与被上诉人邵玉侠、刘福林、刘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锦,邵玉侠,刘福林,刘凤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英。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达。上诉人杨锦为与被上诉人邵玉侠、刘福林、刘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的格式认定案件事实,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原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没有裁定送达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