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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谢玉卿、薛月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玉卿,薛月霞,李孟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玉卿,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月霞,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广森,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孟强,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谢玉卿与被上诉人薛月霞、李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玉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玉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玉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谢玉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杨献民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