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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米玲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米玲羽,曲桂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264号原告:宋晓辉,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玲羽,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李港监狱。第三人:曲桂侠,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诉被告米玲羽、第三人曲桂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长  李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