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米玲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米玲羽,曲桂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264号原告:宋晓辉,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玲羽,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李港监狱。第三人:曲桂侠,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诉被告米玲羽、第三人曲桂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长 李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