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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汪贺与周京京、董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贺,周京京,董芳芳,段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汪贺,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周京京,男,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董芳芳,女,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段高阳,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京京、董芳芳、段高阳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京京、董芳芳、段高阳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汪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