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与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85号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地址:涉县南关批发市场。经营者:孟喜芬,女,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祥,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系孟喜芬丈夫。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地址: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负责人:王彦荣,任该村支部书记。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与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经营者孟喜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诉称,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主任王小平,因土地流转为村民发放米面油,多次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供货,并反复表示货到付款,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一份《购米面油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每月1号发给村民,当月2-5号结算付款,如付不了款,由村主任王小平本人负责付款,甲方负责开税票,乙方负责出税(4%)。结算方式:如每月2-5号结算不清货款总额,违约金10%付给甲方”;“品种:金A高筋富强粉每袋50斤,每袋88元。育龙东北珍珠米每袋50斤,每袋138元。鲁花花生油每壶5升,148元,开票税款由村主任王小平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货源,并发给村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货条据。共收货物及税款价值为151261元。原告按约定保质保量供货后,并于2015年4月9日按要求开具了正规发票,交给了王小平,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并擅自终止合同,致使原告货物积压,损失巨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供应的米、面、油款151261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购米面油合同》、王小平出具的收货手续、结算发票收据、王小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状,在举证期限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作为甲)与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购米面油合同》,合同约定了供应的品种、质量、供货方式、供货时间、价格、结算方式等。同时还约定,如结算不清货款总额,违约金为10%付给甲方。原告按合同要求供货151261元,并开具发票后交付给了被告,对于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7年1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在2015年4月,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因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151261元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5126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此外,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的违约金损失,从查明的事实可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有据,应当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货款151261元;二、限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金龙食油经销部违约金1512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被告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建芳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