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微频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微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842号罪犯徐微频,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嘉盐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微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庞某、鲍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微频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微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微频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和罪犯本人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微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微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微频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微频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