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杨二文、刘桂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杨二文,刘桂清,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7民初100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二文,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桂清,公民身份号码×××,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宋长虹,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韩秀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郑海东,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南第七街坊无**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杨二文、刘桂清、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二文、刘桂清、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二文、刘桂清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179.09元,本金逾期罚息6453元,利息逾期罚息57.78元,本息共计26689.87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韩秀霞、郑海东、杨建军、宋长虹就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1日,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杨二文、杨建军、韩秀霞签订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二文向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0.8%,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为保证该笔贷款如期偿还,杨二文、杨建军、韩秀霞三户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均对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合同下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足额付息的,贷款人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违约的联保小组成员承担,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其他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桂清、宋长虹、郑海东分别向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签写承诺书,承诺:”与申请人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共同承担申请人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杨二文发放2万元贷款,被告杨二文于2015年3月20日贷款到期未能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元。被告杨二文、刘桂清、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未做答辩。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二文、刘桂清、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于2014年3月21日与被告杨二文、杨建军、韩秀霞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号的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刘桂清向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签写承诺书,承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于2014年3月21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杨二文、刘桂清发放2万元贷款,被告杨二文、刘桂清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杨二文、刘桂清于2015年3月20日贷款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请求被告杨二文、刘桂清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利息、逾期罚息的约定,符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请求被告杨二文、刘桂清支付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于2014年3月21日与被告杨二文、杨建军、韩秀霞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号的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均对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合同下所负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其他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宋长虹、郑海东向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签写承诺书,承诺同意共同承担其配偶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原告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请求被告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在本案中对被告杨二文、刘桂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二文、刘桂清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二文、刘桂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179.09元,本金逾期罚息6453元,利息逾期罚息57.78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逾期罚息以利息179.09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杨二文、刘桂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二文、刘桂清追偿,被告杨二文、刘桂清应于被告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杨二文、刘桂清、杨建军、宋长虹、韩秀霞、郑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骁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