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金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遂玉,程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刑初89号自诉人程遂玉,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人程金保,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自诉人程遂玉诉被告人程金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程金保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自诉人程遂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程遂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程遂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维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蓓蕾 来自